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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1-25 09:25:45 作者: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京教计〔2021〕1号

各市属高校:

  现将《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1月11日  

 

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内涵式、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思路,大力推进高校分类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属高校合作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对于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合作办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合作办学的重要意义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近年来,高校通过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国际交流等合作办学,进一步拓展办学资源,增强了社会服务能力,对提升办学水平发挥了一定作用。

  与此同时,高校在合作办学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些高校没有聚焦办学主业,开展的合作办学项目与发展定位不匹配,对学校发展助力不大,甚至对学校形象产生不良影响;一些高校对开展合作办学行为的内部决策程序不规范,未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校内个别二级学院擅自与社会机构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一些高校及校内二级学院在合作办学中重收益、轻管理,放任合作方全权负责招生、教学和日常管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一些高校风险防控意识不足,未对合作办学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隐患进行认真研判并制定预案,导致出现安全稳定事件。

  各高校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合作办学,努力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社会能力。

  二、明确合作办学的基本类型

  合作办学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一是高校与社会机构合作举办独立学院;二是高校与其他高校或社会机构合作共同举办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研究生等学历教育项目;三是高校与社会机构合作共同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四是高校与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学历教育项目和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本意见所指社会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确立合作办学的工作原则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高校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立身之本,在学校建设和管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落实立德树人要求。开展合作办学要做到以树人为核心,以立德为根本,健全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服务人才培养。

  (二)坚持学校主体责任

  高校是合作办学的责任主体,应以学校名义开展各类合作办学,依法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根据协议开展合作办学活动。校内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合作办学、对外签订合作办学协议。高校在合作办学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三)符合首都城市发展需要

  高校要主动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人才需求,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发挥办学和人才培养优势助力城市和区域发展。

  (四)依法依规开展合作办学

  强化法治意识,开展合作办学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高校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工作流程,严格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研究决定等规范程序。坚持信息公开和项目公示,主动接受校内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五)提升合作办学质量

  高校应以分类发展为契机,聚焦重点任务,挖掘内部潜能,通过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拓展发展空间和资源。学校要找准自身发展的优势和短板,根据提升办学水平的需求制定合作办学规划,坚持高起点、高定位、高要求、高质量,注重为学校发展持续赋能。

  四、落实规范合作办学的工作要求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应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握办学方向,谋划学校发展。始终把坚持正确办学方向、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摆在重要位置。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党建引领,通过单独建立党组织或设立联合党支部、功能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等方式,确保党组织覆盖。

  (二)科学规划合作办学

  高校应根据办学定位和发展需要科学合理选择合作办学类型。要甄选有合法资质、诚实守信、社会责任感强、管理水平高的合作方,合作办学项目应有利于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汇聚优质资源参与教学,为学校发展获取多方支持。

  不得与非法人组织及个人开展合作办学。不得以合作办学名义设立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点,不得以合作办学名义与社会机构共同举办成人高等教育脱产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和非学历教育全日制培训班。不得与社会机构共同举办面向全国招生为主的一般性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与社会机构在京外共同举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

  (三)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1.高校与社会机构合作举办独立学院

  根据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不再新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举办独立学院的市属高校要切实担负起推动转设的责任,积极与有关方面进行协商,推动落实转设的各项工作,加快独立学院转设工作。

  2.高校与其他高校或社会机构合作共同举办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研究生人才培养等学历教育项目

  高校与其他高校或社会机构合作共同举办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研究生等学历教育项目须提请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向市教委报告。其中,合作举办高职学历教育项目如涉及开设新设专业须报市教委备案,国控专业须报教育部审批;合作开展研究生培养须具有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

  3.高校与社会机构合作共同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

  高校与社会机构合作共同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由学校依法自主决策,提请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要认真评估项目的必要性和办学效益,合理控制在京面授规模,不得影响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教学时间内占用教学资源。

  4.高校与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高校与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四)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1.建立归口管理制度

  高校应明确校内归口管理部门,对校内二级单位提出的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审查备案,履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管理由提出项目的校内二级单位负责。

  2.依法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高校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订《合作办学协议书》模板。《合作办学协议书》签订前须经合法性审核,审核意见作为校内决策的重要依据。所有合作协议的签订、变更或终止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

  3.规范招生管理

  高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合作办学招生管理,参与举办独立学院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高校通过独立学院董(理)事会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联合管理委员会依法参与学校招生管理;高校与其他高校或社会机构合作共同举办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研究生等学历教育项目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招生数量、培养方式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公示;高校与社会机构合作共同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应自主进行招生,不得委托中介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招生;高校与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4.规范教育教学管理

  高校要重视合作办学教育教学的质量管理,从教学、师资、实习实训等方面加强过程管理。不得以合作办学名义将学生全程委托给合作方进行培养和管理,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或按比例分成等形式将学生培养任务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规范教育教学管理。

  5.规范财务管理

  高校要将合作办学中的有关财务收支纳入学校统一财务管理中,不得通过合作办学名义违规接受捐赠、建立“小金库”。合作办学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规定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依法进行公开公示。不得以合作办学名义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目向学生额外收取费用。加强对学校投入各类资产的监督管理,定期评估办学效益,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6.加强评估检查

  高校应加强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要履行项目管理监督的具体责任,每年对合作办学项目开展自查和绩效评价,对项目执行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和无办学效益的项目应建立退出机制。学校国有资产、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查方式,对合作办学项目中的国有资产、经济责任等情况进行检查。

  (五)严格抓好风险防控

  高校要坚守安全稳定底线,加强风险防控。开展合作办学前,应做好招生就业、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经费使用、法律责任、安全稳定等多方面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工作预案。加强办学过程监管和风险排查研判,出现各类问题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及时化解矛盾风险,并按程序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确保合作办学安全稳定。

  (六)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未落实合作办学相关管理要求出现问题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合作办学招生中如出现相关违规问题,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进行相应处罚。对于高校合作办学中出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开展合作办学清查

  各高校要对在协议有效期的合作办学项目按照本指导意见进行全面清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进行规范,对于违反相关要求的项目要及时清理。各高校应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清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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